( 2010 年 9 月修订)
一、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签发)
(一)集中派遣
1 、办理程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全省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要求,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完成毕业生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工作。学校按照就业派遣工作时间安排,持《就业协议书》等原件到我中心统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2 、办理时限:值班工作人员审核就业方案后按照就业派遣工作时间安排办结。
(二)延迟毕业派遣
需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
1 、申报材料: ① 《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②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意见。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未就业的毕业生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意见。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二、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报到证核签)
(一)省级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④ 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公章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结;补充生源的毕业生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属和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就业
A .博士、硕士学历毕业研究生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或经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登记的《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B .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经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登记的《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④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且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理;中专学历和补充生源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企业就业
A .省属和中央在闽企业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④ 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结;中专学历和补充生源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B .非公企业就业(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及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④ 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⑤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事代理机构提供);⑥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人事代理机构提供)。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结;中专学历和补充生源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C .派遣公司就业(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毕业生与派遣公司及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④ 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 ⑤ 派遣公司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结;中专学历和补充生源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D .省外院校非闽籍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1 、申报材料:根据就业企业性质(央属、省属、非公、派遣),参照省内院校毕业生提交申报材料。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省内院校待就业毕业生出省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④外省(市、区)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意见原件、复印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调整就业
A .由企事业单位调整到省级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录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④ 《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 ⑤ 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意见。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B .在省属事业单位之间调整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④经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的《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正确的,即时办理;本科以下学历毕业生,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C .由企业调整到省属事业单位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③《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 ④ 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登记的《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⑤ 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意见。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正确的,即时办理;本科以下学历和补充生源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D .在省属企业(含非公企业、派遣公司)之间调整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 ④ 毕业生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毕业生如果到派遣公司就业还应提供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派遣公司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即时办理 , 其中到派遣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专学历毕业生,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E .省内院校省外生源毕业生跨省调整就业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③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外省(市、区)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意见原件、复印件; ④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意见。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三、报到证遗失补发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学校出具的证明(已就业的须附用人单位意见); ③ 个人申请补发报告; ④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见报 3 个工作日后受理);⑤设区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⑥ 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毕业 3 年内的,即时办理;超过 3 年的,经生源审核、查阅档案确认无误后,公示 3 个工作日后办结。
四、其他
(一) 2000 年以前(含 2000 年)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或换发报到证
1 、申报材料: 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待就业证明》或《就业通知书》原件; ③ 个人申请报告; ④ 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注明就业、落户、档案状况)。
2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经生源审核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领取《报到证》
1 、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象为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含电大普通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或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并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 以后,在毕业前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学历文凭(含第二学历)的毕业生。
2 、在毕业离校时需申领报到证的申报材料:应填写《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由毕业学校统一到中心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3 、在毕业后需申领报到证的申报材料:
① 《福建省在籍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申领就业报到证申请书》原件;
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4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地点:福建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窗口( 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 36 号福建人才大厦 12 层 )。电 话: 0591—87540939 、 87671952 、 87674885 、 87622361 、 87674626
传 真: 0591--87546960
福建省教育厅办理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手续须知
一、省内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待就业)手续
(一)离校前由学校统一办理
1、办理程序及具体要求
(1)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
(3)由学校统一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填写的内容,连同以下材料: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及软盘和毕业生当年经省高招办审批盖章的本校录取学生名册向省教育厅报送。
(4)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省教育厅盖章确认后,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只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待就业”报到证开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寄往“待就业”报到地点或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机构。
(二)离校后由毕业生个人办理
1、办理程序及具体要求
⑴离校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与就业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然后持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办理调整改派就业手续,应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并持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⑶已在非生源地就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允许一年内办理。要求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
2、办理地点: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五四路217号电教大楼9层),联系电话:0591-87833262。
3、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
4、办理各类手续,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委托书(内容应有委托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人签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签章),方可办理手续。
(三)其他规定
1、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闽人发[2006]17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毕业学校提供。
2、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要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
3、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应按省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闽价 [1998]费字166号、闽价[2003]费25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闽财综[2007]48号文件规定缴纳培养补偿费每人4000元。
⑴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就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到省财政规定的银行缴纳培养补偿费。
⑵属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监收。
4、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设在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按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规定,待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免费保管两年。期满后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费159号文规定收取保管费,每月每人10元;离校后办理就业手续,按以上文件规定收取“代办就业审批手续费”,每人100元。
5、“报到证”遗失,在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一年内,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毕业高校审核盖章确认,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出具开“报到证遗失证明”;超过报到证的报到期限,原则上不予补办。
二、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
1、已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生源地户籍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
厦门市接收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接收条件
(一)厦门生源毕业生
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
(二)非厦门生源毕业生
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进厦就业必须品学优良,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 专业对口,且所学专业属厦门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 温馨提示:厦门市每年都会制定《长短线专业对照表》,短线专业即为急需、紧缺专业,详情可登陆“厦门人事网”查看。
3、 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 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 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6、 厦门知青的子女。
二、接收毕业生申报材料
1、《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以下简称“《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学校毕分办推荐表原件或毕业照原件。
3、属以下情况需要附资料:
① 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加附:用编单、市人事局就业改革处审核名单(党群系统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审核)。
② 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加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 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加附支边材料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 厦门知青的子女加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毕业生就业办理流程
1、申报接收程序
①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认就业意向后,由用人单位通过其“厦门人事网”账户申报接收。
② 市人事局通过网络审核、审批。
③ 审核、审批同意的,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网络账户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连同学校毕分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原件到市人事局盖章确认。
④ 用人单位将《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发送给毕业生所在院校,院校凭该接收手续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2、就业报到程序
① 毕业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单位人事干部统一收齐《毕业证书》、《报到证》到市人事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需到该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转介绍手续。拟迁移户口的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页》)办理介绍落户手续。户籍在原籍或其它第三地的,请参照“改派、户籍准迁相应办理程序”中的“办理准迁手续”办理。
② 持市人事局签章后的《报到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及公安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温馨提示: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户籍迁往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时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直接开具《户口迁移证》。所以,毕业时户籍在学校的毕业生不存在办理准迁手续的做法。
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厦门市人事局一般都会在每年的七月下旬至八月中旬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专门受理报到手续,届时会通过厦门人事网公布具体情况。
根据省公安厅、教育厅有关规定,毕业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最长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须回原发证机构重新开具。
四、改派、户籍准迁相应的办理程序
1、从外地改派到厦门的手续
办理对象: 毕业后已派遣往厦门以外地区,在厦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办理程序:
①由厦门的接收单位办理网络申报接收手续,打印《就业申报表》并经市人事局签章确认;
②凭《报到证》、厦门办理的《就业申报表》以及外地调配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原派遣地调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由该调配部门在《报到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签章确认;
③按照毕业生报到的一般程序到厦门办理报到手续。
◎温馨提示以下情况的报到证可直接在厦使用:
①省内院校毕业的省内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明确注明“待就业”字样的;
②待就业的省外院校毕业的福建生源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直接派遣至我省人事厅、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或各地市人事局的;
2、办理准迁手续
办理对象: 升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或毕业后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毕业后落户到第三地的。
办理程序:
①办理就业申报手续通过后,持《毕业证书》、《报到证》(符合在厦直接报到规定)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向经办人员说明户籍情况,领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交市人事局签章同意;
②凭市人事局签章同意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迁证》;
③凭厦门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到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④持市人事局签章后的《报到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及公安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从厦门改派到外地的手续
办理对象:在厦落实就业单位,或在厦办理就业报到但尚未落户的已就业毕业生。
办理程序:
①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就业意向,并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②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及原单位书面同意材料(或人才中心同意表格)到市人事局办理改派手续,由市人事局在《报到证》上签章。
③改派后,毕业生可到其他地区办理就业手续。
◎温馨提示:有关改派后的档案递转,请由新接收地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开具调档函,直接向厦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调转。
例外情况:
已在厦门企业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籍已经迁入本市,按照厦府(2000)综142号文件规定,均应按照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温馨提示:为适应劳动法规定精神,厦门市从2001年起取消到企业就业毕业生的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做法,毕业生就业后调整按照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文件依据:厦府(2000)综142号)根据该规定,毕业生到厦门市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口迁入本市后调整单位的,应按照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