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规综 合 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基层就业类
见习创业类
以上三大类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hppt://www.fjbys.org.cn)首页的图标题为“2011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汇编”。
二、各类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统分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国家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就业。
2.定向生、委培生及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毕业生的就业规定。定向生、委培生、国家为民族地区培养的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以及招生或在校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培养协议的毕业生,按合同的规定就业。如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应到教育系统内就业,如到教育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师范专业奖学金后方可到系统外就业。
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开具“就业报到证”,但必须在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4.肄业生的就业政策。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
5.有疾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推荐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6.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的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离校前要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确保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的活动中不会因诚信问题受到影响。
7.困难家庭毕业生援助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报名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8.考研毕业生的就业规定。 多数考研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这类毕业生在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签此就业协议。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审核时,报考研究生尚未确定是否被录取的毕业生与其他同学一样参加就业。
9.离校待考学生的就业规定。根据《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未取得毕业学分者,可申请“离校自学待考”。经批准“离校自学待考”的学生给予离校待考证明,但不迁移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不办理报到证等。离校待考学生回校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学分后,于毕、结业当学年的6月下旬回校办理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迁移和办理报到证等手续。
10.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或由本人申请寄挂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
11.到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的问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一种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它们或它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第二种是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等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要通过单位挂靠的人才服务中心来接收学生,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等人事代理问题。毕业生与第二种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由人才中心盖章,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报到后人才交流中心可为毕业生接收管理档案,并依据档案为毕业生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等一系列内容的服务。
12.参加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应注意的问题。毕业生参加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的人才储备是指:凡是愿意到某地工作,但尚无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某地,作为地区储备人才,人才中心将提供以就业推荐、档案保管、户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储备人才的服务。(各地因情况会设立可参加储备毕业生的条件限制,如专业、学历等)
13.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的问题。灵活就业包括自主创业(包含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等)和从事自由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这些类型的毕业生要到当地政府指定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来解决存放户口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出具研究生报考、婚育证明、补充档案资料等后续保障的系列问题。
14.报到遭拒绝毕业生应注意的事项。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也可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妥善协调处理,或者可提交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必要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以保护自身权益。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若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提出与学校和主管部门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15.毕业生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国家鼓励应届毕业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16.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三、集美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条件及奖励金额
1.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公务员除外) :非西部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 元,其中贫困毕业生奖励6000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西部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 元,其中贫困毕业生奖励4000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2.对到西部其他省份省会城市以及重庆市城区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公务员除外):非西部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4000元,其中贫困毕业生奖励5000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西部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00元,其中贫困毕业生奖励3000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3.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正式成为志愿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000 元。贫困毕业生奖励 4000 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4.参加福建省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正式成为志愿者,贫困毕业生奖励3000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5.参加福建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生”和社区服务等基层服务项目,正式成为志愿者,贫困毕业生奖励3000 元,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须用于归还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6.毕业时已自主创业或未就业在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000 元;注册资本在5 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注册资本在5万—20万之间(含2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0 元,注册资本在 2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0元。
(二)奖励金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申领(或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集美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或《集美大学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报学院审核。 到基层就业、服务申报者需提供的材料:⑴集美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报到证复印件;⑷有单位盖章的报到证明(可在单位报到后补办);⑸书面委托书1份。贫困毕业生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帐号卡复印件。 自主创业者需提供的材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⑵《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合资创业的,以实际出资的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但需提供出资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学院审核后在院务公开栏公示1 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需报校团委签署意见;“选聘生”基层服务项目需报学生处签署意见。贫困生需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上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提出奖励金额,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4.奖励金获得者根据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通知,到财务处领取奖励金。若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须书面委托学院老师或他人代为办理。 (书面委托书一式2份,1份就业中心留存,1份受委托人留存)
四、与劳动合同、协议有关的法规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毕业生要懂得行使自己的劳动权,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更好的实现择业就业。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为单位提供了有偿服务,可以与对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假,他们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补偿金。虽然不影响你拿到工资,但是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也是你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
(3)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① 劳动合同期限;② 工作内容;③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 劳动报酬;⑤ 劳动纪律;⑥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索要双倍的薪水。工资条、工作证、饭卡、单位出入证、考勤记录等都可以用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曾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5)合同期内辞职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之后,合同期内要辞职的,至少提前30天通知单位,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发E-mall或者打电话就算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明确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无其它特殊原因,终止之日是到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之日。但并不是说合同就不能解除,企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一致的。
(7)对签劳务派遣的合同要慎重。即在A公司工作,与B公司签合同的。给你的合同上,“用人单位”是别的公司或者该公司的下级单位,那么要看仔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派遣资质。就是说与合同上所写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是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会有风险,签订需谨慎。
(8)企业收取押金和扣压财物将受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①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② 不要签订内容过简、含义不清、缺乏必要细节的简单合同;③ 不要签订内容明显偏向的合同;④ 不要签订逃避责任的合同和抵押合同。
2.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期内辞职,只有两种情况需要向用人单位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另外一种是违反了竞业限定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理解为提高个人特定职业技能的培训,比如单位出资选送劳动者的出国深造。不过,这些专业培训一定要由专业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开了发票才能有效。像拓展训练、一般的岗前培训、企业文化培训是劳动法规定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另外,竞业限制约定,并非可以限制所有员工,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须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补偿金才可以。大学生毕业刚进入社会,基本不会成为被竞业限制的对象。
3.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才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因为有关法律根本不承认“试用合同”。
(1)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也有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的试用期。
(2)转岗不再约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3)试用期内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不仅要合法,还要说明理由,除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在此期间要解约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但是如果毕业生未履行完合同就辞职,甚至没干几天就走人,那么在你今后求职时,单位可能会对你的职业适应能力、职业操守产生疑虑,将对你今后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如果毕业生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不用过多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是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毕业生就得提出这个问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
5.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前后时间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权利、义务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和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协商确认,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高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五、关于毕业生户口的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闽公综[2007]563号文件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凭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以下称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就业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六、警惕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饵,采用违反法律、道德手段,骗取毕业生的钱财,或与毕业生达成不平等的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1.招聘陷阱。有许多毕业生都或多或少有经历过招聘陷阱,常见的招聘陷阱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招聘会不合法;以面试为由骗取求职者钱财;变相收费。
2.协议陷阱。口头承诺;签订不平等协定;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3.试用期陷阱。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或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过长。
4.智力陷阱。用人单位以招聘考试为名目,召集“创意”为实,无偿占有大毕业生的设计程序、设计创意、策划方案、翻译文章等。毕业生在提交创意作品时,要注意复制一份,保存的那份要单位签字确认,以备将来作为法律的依据。如果单位拒绝签字,很可能这就是陷阱。
5.劳务陷阱。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没有说明,结果在录用时才告知是“劳务工”或“派遣工”。毕业生要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要区分“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的不同。
四招防骗有术:查证相关证照认准门;拒绝缴纳不合理的费用;看清条款以防“霸王合同”;勇于举报打击招聘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