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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01

厦门理工学院
资产﹝2025﹞1号




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实验安全意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与实验室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及《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行“凡进必考,达标准入”管理,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学校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三条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及自身安全承担责任,应当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要求主动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新生实验室安全基本准入考试;负责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试;负责维护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平台。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负责组织开展院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各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试。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落实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并根据危险源特点、实验操作规程、日常管理要求,对进入该实验室的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性、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准入考试;负责审核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准入资格。

第八条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单位应详细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备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开展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一)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为国家、省、市涉及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学校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通识和典型案例教育、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

(二)二级单位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为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的政策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本学科和专业相关安全知识和案例教育、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

(三)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为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及防护器具使用、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各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开设课程、教育讲座、专题培训、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印制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形式。

第十一条一、二、三、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初次上岗准入培训分别不少于24学时、16学时、8学时、4学时,之后每年再培训分别不少于8学时、4学时、2学时、2学时。

第十二条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校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规政策及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等通识类知识。

(三)覆盖化学、机械、电气、特种设备、消防等方面的专项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其他安全风险告知内容。

第十四条取得准入资格的流程与条件:

(一)取得流程

1.参加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考试。新进教师和新生须在实验室安全教育平台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要求时长,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获得基本准入资格。

2.获得基本准入资格后,进入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前,须参加该实验室安全准入专项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获得专项准入资格。

3.新进的教师、实验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学校和二级单位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获得准入资格。

4.从事辐射类、特种设备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高危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二)取得条件

1.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须至少完成校级、院级、实验室级三级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4学时,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关要求,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须至少完成校级、院级、实验室级三级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8学时,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关要求,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3.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须至少完成校级、院级、实验室级三级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16学时,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关要求,获得基本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4.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须至少完成校级、院级、实验室级三级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24学时,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关要求,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外来人员由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准入教育培训和考核,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务[2018]7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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